公 告 日:
1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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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105年7月21日院台廳行三字1050018426號
發布單位: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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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

司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院台廳行三字105001842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2條。
三、「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70
(四)傳真:02-23145049
(五)電子郵件:zhenying@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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