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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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原告錢大渭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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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原告錢大渭之裁定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晴四105審重訴字第366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錢大渭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5年度審重訴字第366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錢大渭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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