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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08.22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勤刑信105聲610字第105021270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61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萬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緣被告柯賜海因涉竊佔案件,於偵查期間經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羈押(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155 號),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由應受發還人即具保人
王棋祥於民國95年6 月19日代為繳納完畢,嗣該案業
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續五字第1 號),本院辦理發還前揭刑事
保證金暨利息,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予應受領人王棋
祥,特此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前揭刑事保
證金及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