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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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勤刑信105聲610字第105021270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61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萬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緣被告柯賜海因涉竊佔案件,於偵查期間經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羈押(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155 號),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由應受發還人即具保人
     王棋祥於民國95年6 月19日代為繳納完畢,嗣該案業
     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續五字第1 號),本院辦理發還前揭刑事
     保證金暨利息,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予應受領人王棋
     祥,特此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前揭刑事保
     證金及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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