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8.0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高土根其繼承人、共有人高有彰共有人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高土根其繼承人、共有人高有彰共有人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5司執辛字第950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高土根其繼承人、共有人高有彰共有人其
   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
   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5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芳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將債務人高芳山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316,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共有人高土根、共有人高有彰業已死亡,其繼承
   人均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
   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
│105年度司執字第9506號 財產所有人:高芳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市 │新林厝│   │1141    │建│1184.45  │48分之1   │91,000元    │
│ ├───┼────┴───┴───┴──────┴─┴─────┴──────┴────────┤
│ │備考 │假扣押                                        │
├─┼───┼────┬───┬───┬──────┬─┬─────┬──────┬────────┤
│2 │彰化縣│員林市 │新林厝│   │1142    │建│2938.56  │48分之1   │225,500元    │
│ ├───┼────┴───┴───┴──────┴─┴─────┴──────┴────────┤
│ │備考 │假扣押                                        │
└─┴───┴───────────────────────────────────────────┘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