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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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5年度易字第243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5年度易字第243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勤刑少良75易2435字第1050211991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5年度易字第243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賴陳玉蘭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
     為被告黃明香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賴陳玉蘭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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