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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08.01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自字第3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自字第3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勤刑少良74自3字第105021198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自字第3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許薇貞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許文華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許薇貞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