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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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3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整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3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整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勤刑育105聲530字第105020983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3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貳仟元整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具保人張順鑫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貳仟元
     整為被告李玉茹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張順鑫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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