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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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4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主要是為本院所屬三、二審法院人力調整而為下列決議: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吳昭瑩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鄭文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光秀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蔡彩貞,以原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7期學員分發時(97年間)止。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張明松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五)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黃永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紀文勝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六)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世貴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邱永貴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鄭月霞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魏式璧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郭玫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李嘉興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以上調派期間為2年,除經本院同意其自願留任一審者外,均應回任原職。
(七)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邱志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財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媛媛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張競文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張靜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水城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富強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國川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國卿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李璧君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玉清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
(八)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金本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九)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畢乃俊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法官畢乃俊應依照「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調派。
(十)同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行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小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周素秋等3人,自民國94年8月25日起免兼庭長並調派為同院法官。
其中決議(一)至(五)項,係為遞補三、二審因本年度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調動後之遺缺,所為調派均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等人事法規;決議(六)至(七)項,除同樣遞補遺缺外,另包含6位二審實任法官為傳承經驗,而自願調至下級審法院之調派案。與此相對應的則為6位一審法官,因此得有機會派上二審歷練二審審判實務,此互調案的實施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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