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6.30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3號楊明山等詐欺案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3號楊明山等詐欺案新聞稿

本院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摘要及附表一請參閱附件。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楊明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一編號2、3、4、8、9、10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5、6、7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周惠翼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蔡文惠犯如附表一編號2、3、4、6、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6、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