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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06.30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3號楊明山等詐欺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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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3號楊明山等詐欺案新聞稿
本院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摘要及附表一請參閱附件。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楊明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一編號2、3、4、8、9、10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5、6、7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周惠翼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蔡文惠犯如附表一編號2、3、4、6、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6、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