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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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易緝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及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易緝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及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刑未93易緝19字第105002078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易緝字第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高正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陳榮華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高正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法官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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