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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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預告修正「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七條、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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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七條、第十條

主旨:預告修正「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第七條、第十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官法第78條第3項。
三、「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人事處。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轉332。
(四)傳真:(02)2361-8464。
(五)電子郵件:guan27@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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