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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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4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余學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錫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胡文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森豐、彭喜有、張菁等6人,自民國94年8月25日起免兼庭長。
(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瓊蔭、楊照男、許增男、房阿生、吳啟民、陳春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林輝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鄭忠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郭豫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清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政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麗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心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明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木貴等16人,均自94年8月25日起免兼庭長。
(三)、同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漢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劉秉鑫等2人,擔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6期專職導師。
(四)、律師魏式瑜申請充任法院法官,其職前訓練成績考核結果,經審議為及格,派代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五)、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婷玉、郭惠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偉光、林漢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靜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美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靜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莊嘉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榮家、陳淑勤、黃莉莉、卓穎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廖純卿、柯盛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仁昭等15人為試署法官,並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張宏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蔡和憲、王美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楊惠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謝仁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洪乙心、張金柱、賴文姍、郭佳瑛等9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邱光吾、黃建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羅秀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蕙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代昌、劉傑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宗翰等7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八)、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黃麗生等4人,調本院辦事期間,推動法律扶助法完成立法程序暨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不辭辛勞,圓滿達成任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黃麗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王聰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許紋華等3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兼副廳長黃國忠予嘉獎一次。
(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茆臺雲等20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法官兼院長茆臺雲、法官兼庭長曾文欣、觀護人陳瑞陽等3人各予記功二次,提存所主任趙秦鵬、主任觀護人劉如蓉、書記官吳豐生、書記官兼科長陳秀麗、政風室主任張誠煥(由政風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會計室主任林添祿(由會計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人事室主任粘國團(由人事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書記官黃月卿、張鑽銘等9人各予記功一次,觀護人潘昱萱、書記官洪秋華、資訊管理師黃添興、書記官侯麗茹、劉昀匊、執達員林朝雄、法警長戴漢彬等7人各予嘉獎二次,人事室科員陳秋帆(由人事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予嘉獎一次。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春長等4人,分別辦理該院90年至93年強制執行案件有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春長、張升星、陳文燦等3人各予嘉獎二次、法官黃峻隆予嘉獎一次。
(十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李太正,前任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法務部檢察司辦事期間,因應真調會釋憲案,蒐集相關資料,著有勞績,予嘉獎二次。
(十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俊隆,承辦該院93年度執字第15138號強制執行案件,拒收饋贈,應予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十三)、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呂丹玉,准予期滿後繼續留任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5期學員分發時(95年8月)止。
(十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鄭傑夫、陳晴教、吳燦、徐昌錦等4人,以原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7期學員分發時(97年間)止
(十五)、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以原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7期學員分發時(97年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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