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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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勤刑孝98易緝2字第1050202707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4,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文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4,000 元為
     被告林文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林文章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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