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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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易字第565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易字第565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伍年伍月陸日
發文字號:士院勤刑平83易565字第105020682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易字第565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唐明貴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吳春生具保。現應受發還人唐明貴所在不明,或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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