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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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
檔案下載:

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

主旨: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公證法第1條第3項。
三、修正之「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院公報及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巿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32
(四)傳真:(02)23816604
(五)電子郵件:erics@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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