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97.08.19
發布單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97年度自緝字第11號被告陳丕昌之刑事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97年度自緝字第11號被告陳丕昌之刑事判決正本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丕昌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7年度自緝字第11號被告陳丕昌偽造文書等
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