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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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97年度自緝字第11號被告陳丕昌之刑事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97年度自緝字第11號被告陳丕昌之刑事判決正本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丕昌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7年度自緝字第11號被告陳丕昌偽造文書等
     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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