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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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3659號共有人林秀鳳之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3659號共有人林秀鳳之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4司執乾字第2365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王林秀鳳之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
   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36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怡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將債務人林怡君等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83,6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王林秀鳳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23659號 財產所有人:林怡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花壇鄉 │花壇 │   │212     │建│274    │135分之1  │4,100元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花壇鄉 │花壇 │   │212-1    │建│265    │135分之1  │9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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