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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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松林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松林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4司執春字第4020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松林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
   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0205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
   5年3月1日將債務人李志士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
   總價新臺幣10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登載之地址,以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李松林
   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
   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
   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
   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40205號 財產所有人:李志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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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花壇鄉 │橋頭 │   │573     │田│588.12  │15分之1   │1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白沙坑段1010-3地號。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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