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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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丙股
標  題: 主旨:公告徵詢104年度司執字第18072號共有人林清河、林麗華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主旨:公告徵詢104年度司執字第18072號共有人林清河、林麗華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4司執丙字第1807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林清河、林麗華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0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永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將債務人林永朝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500,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林清河、林麗華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18072號 財產所有人:林永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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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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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8      │旱│4632.11  │24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社口段78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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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22     │旱│2192.05  │240分之1  │11,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社口段788地號。                                │
├─┼───┼────┬───┬───┬──────┬─┬─────┬──────┬────────┤
│3 │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518     │旱│8025.91  │12分之1   │39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社口段879-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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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520     │建│730.19  │12分之1   │77,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社口段875地號。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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