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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03.01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執破字第1號王寶月破產程序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執破字第1號王寶月破產程序終結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2執破蘭字第1號
主旨:公告本院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王寶月宣告破產事件於105
年2月23日程序終結。
依據:破產法第146、147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5年3月2日。
二、破產法第147條: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
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
。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
,不得分配。
股別:蘭
函稿代碼:13.6.3 破產分配表公告(破139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