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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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債務人汪榆棋即汪思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公告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債務人汪榆棋即汪思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5司執消債更維字第65號
主旨:公告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債務人汪榆棋即汪
   思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5年2月17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29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汪榆棋即汪思玲自105年2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
 二、債權人應於105年3月8日前,向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
   債權必要者,應於105年3月28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各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應將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或
   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與利息均計算至裁定開始
   更生前一日)分別詳列,並敘明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
   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有無執行名義(如有,請
   一併影印陳報到院)?
 四、承上,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現金卡或信用卡債權,
   請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陳報,自104年9月1日起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債權人如有已
   受償金額應抵充者,應先行抵充完畢再陳報剩餘之本金、
   利息債權。
 五、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六、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
   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利害關係人(或監督人、管理人
   )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
 七、對債務人薪資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停止收取;債務人
   得自行向執行法院承辦股(非本股),就其所核發之執行
   命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聲明異議。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股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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