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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02.04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3司執春字第5194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與債務人曹昌錦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9月2日將債務人曹昌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
總價新台幣454,4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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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 財產所有人:曹昌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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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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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50 │建│10514.02 │384分之2 │26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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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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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09 │建│2553.14 │252分之2 │10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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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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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10 │建│2066.58 │252分之2 │8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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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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