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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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3司執春字第5194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與債務人曹昌錦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9月2日將債務人曹昌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
   總價新台幣454,4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 財產所有人:曹昌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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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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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50    │建│10514.02 │384分之2  │268,8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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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09    │建│2553.14  │252分之2  │102,4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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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10    │建│2066.58  │252分之2  │83,200元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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