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1.30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標  題: 桃院豪民燕104桃小字第1113號

桃院豪民燕104桃小字第1113號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豪民燕104桃小字第1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楊郁琪(原名楊秋香)之判決正
   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4 年度桃小字第1113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郁琪(原名楊秋香)間清償債務事件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56 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儲鳴霄
核章: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股別:燕
函稿代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T524-1 T524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住同上
被   告 楊郁琪(原名楊秋香)
           住桃園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