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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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治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許孟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公告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許孟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5司執消債更治字第20號
主旨:公告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許孟淑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5年1月18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開始更生(及選任
   監督人)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許孟淑自105年1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105年2月15日前,向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
   債權必要者,應於105年3月7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請
   各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就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權或
   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前一
   日)分別予以列明,並請敘明有無執行名義?(如有,請
   交影本送院)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列明繫
   屬法院及案號)〉;其有債權證明及債權數額計算之文件
   者,並應提出。
 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五、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六、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
   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利害關係人(或監督人、管理人
   )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
 七、對債務人薪資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停止收取;債務人
   得自行向執行法院承辦股(非本股),就其所核發之執行
   命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聲明異議。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股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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