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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01.15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4司執辛字第3271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黃明奇、共有人阮輝其繼承人、共有人郭
美吟其繼承人、共有人林炳蒼其繼承人、共有人顧振興其
繼承人、共有人施軍侯其繼承人、共有人陳保巨鞂~承人
、共有人蕭亦燡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
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2713號債權人賴皇彰與債務人郭阮
瑞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
將債務人郭阮瑞芳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
幣108,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阮輝、共有人郭美吟、共有人林炳蒼、共有人顧
振興、共有人施軍侯、共有人陳保扑~已死亡,其繼承人
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
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查共有人黃明奇、共有人蕭亦燡等2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
為優先承購。
四、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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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32713號 財產所有人:郭阮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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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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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和美鎮 │大嘉 │ │1135-78 │建│357 │5760分之60 │108,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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