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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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4司執辛字第3271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黃明奇、共有人阮輝其繼承人、共有人郭
   美吟其繼承人、共有人林炳蒼其繼承人、共有人顧振興其
   繼承人、共有人施軍侯其繼承人、共有人陳保巨鞂~承人
   、共有人蕭亦燡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
   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2713號債權人賴皇彰與債務人郭阮
   瑞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
   將債務人郭阮瑞芳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
   幣108,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阮輝、共有人郭美吟、共有人林炳蒼、共有人顧
   振興、共有人施軍侯、共有人陳保扑~已死亡,其繼承人
   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
   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查共有人黃明奇、共有人蕭亦燡等2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
   為優先承購。
 四、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32713號 財產所有人:郭阮瑞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和美鎮 │大嘉 │   │1135-78   │建│357    │5760分之60 │108,0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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