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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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4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絮雲為同院法官,並免兼庭長。
(二)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峻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三)律師李蓓申請充任法院法官,其職前訓練成績考核結果,經審議為及格,派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四)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范智達、蔡正雄、蔡如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賢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月馨、劉麗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包梅真、謝家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坤志、李文輝、黃仁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施添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俊廷等13人為試署法官,並自各該員候補期滿之翌日(94年3月21日)生效案,准予追認。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麗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江翠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天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林麗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吳福森等5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婷玉、郭惠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偉光、林漢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靜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美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靜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莊嘉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榮家、陳淑勤、黃莉莉、卓穎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葉啟洲、廖純卿、柯盛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仁昭等16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七)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唐敏寶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高秀真等11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法官兼院長高秀真、書記官長吳伯方、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陳慧珍等3人各予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陳光秀、法官邱政強、人事室主任潘新財(由人事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一等書記官兼科長陳錦鑾、二等書記官張得水、三等書記官黃義豪等6人各予嘉獎二次、三等書記官康國珍、張艷郎等2人各予嘉獎一次。
(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翁慶珍等13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李文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李春法、書記官兼科長翁初男、書記官秦復華等4人各予記功二次、法官兼院長翁慶珍記功一次、法官陳振謙、書記官兼科長杜孟珍、資訊室主任陳昱文等3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資訊室主任侯文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菁、法警林孝璋、人事室主任陳育榮、前人事室主任史信財(已退休,註記人事資料)等5人各予嘉獎一次。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前法官兼庭長唐光義(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等11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唐光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主任張芳惠等2人各予記功二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書記官陳進慶、陳滿麗、陳惠鈴、賴志煜、樓希英等5人各予記功一次、書記官唐文中、陳貴欽等2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韓美芳、葉友琴等2人各予嘉獎一次。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邁揚、林宗成等2人分別辦理該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6號、91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損害賠償案件,認真負責,不辭辛勞,各予記功一次。
附帶決議:有關法官承辦個案之敘獎案,其於承辦案件期間,因有補充折抵案件,其敘獎事蹟是否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需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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