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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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拾貳月廿伍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申99訴854字第1040042371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葉和宜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葉和宜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葉和宜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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