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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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育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火輪、江賜、江五味、江樹頭、江芳明 、江過枝、江瑞麟之繼承人;共有人江有得、江秀里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火輪、江賜、江五味、江樹頭、江芳明 、江過枝、江瑞麟之繼承人;共有人江有得、江秀里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育字第2322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江火輪、江賜、江五味、江樹頭、江芳明
   、江過枝、江瑞麟之繼承人;共有人江有得、江秀里或其
   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
   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32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江旺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將債務人江旺達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31,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江火輪、江賜、江五味、江樹頭、江芳明、江過
   枝、江瑞麟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
   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共有人江有得、江秀里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
   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23220號 財產所有人:江旺達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拍定金額 │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鎮 │圳南 │   │242   │建│3637.64 │5400分之│131,000元  │26,000元  │
│ │   │    │   │   │    │ │    │45   │      │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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