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2.2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目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目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

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目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目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辛字第1194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目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
   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目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94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與債務人曹朝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10月26日將債務人曹朝謀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臺幣67,900元經應買人聲明應買在案。
 二、共有人曹目色等1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查無
   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
   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11940號 財產所有人:曹朝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彰化市 │安溪 │   │631     │旱│1562.41  │4647分之517 │67,9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