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4.12.18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木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案件應受發還人即被告黃江福之全體繼承人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案件應受發還人即被告黃江福之全體繼承人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木100訴1476字第104004162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黃江福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20,000元為自己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其繼承
人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
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