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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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木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案件應受發還人即被告黃江福之全體繼承人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案件應受發還人即被告黃江福之全體繼承人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木100訴1476字第104004162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黃江福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20,000元為自己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其繼承
     人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
     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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