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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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
標 題: |
被告王金波保證金發還 |
被告王金波保證金發還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火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火101易緝22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金波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元為
被告王金波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王金波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