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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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被告王金波保證金發還

被告王金波保證金發還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火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火101易緝22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金波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元為
     被告王金波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王金波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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