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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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4司執乙字第18163號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高多幹雄、高多英章、高多玲那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本院104司執乙字第18163號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高多幹雄、高多英章、高多玲那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乙字第1816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高多幹雄、高
   多英章、高多玲那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
   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163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11月17日將債務人楊錫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31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戶政機關核發該戶籍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
   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
   高多幹雄、高多英章、高多玲那等4人無法送達,茲該不
   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
   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
   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
   ,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附表:
標別:1
~T40X0L2;
┌─────────────────────────────────────────────────┐
│104年度彰金職字第279號   104年度司執字第18163號 財產所有人:楊錫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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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溪湖鎮 │中東 │   │671     │建│7323.02  │360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435地號。                               │
└─┴───┴───────────────────────────────────────────┘
~T64X4L25;
~T40X0L2;
┌─────────────────────────────────────────────────┐
│104年度彰金職字第279號   104年度司執字第18163號 財產所有人:楊錫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溪湖鎮 │中東 │   │265     │田│6272.90  │18分之1   │2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532地號。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股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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