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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12.09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4司執乙字第18163號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高多幹雄、高多英章、高多玲那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本院104司執乙字第18163號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高多幹雄、高多英章、高多玲那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乙字第1816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高多幹雄、高
多英章、高多玲那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
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163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11月17日將債務人楊錫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31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戶政機關核發該戶籍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
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李禎祥即李玉祥、李盈勳、
高多幹雄、高多英章、高多玲那等4人無法送達,茲該不
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
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
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
,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附表:
標別:1
~T40X0L2;
┌─────────────────────────────────────────────────┐
│104年度彰金職字第279號 104年度司執字第18163號 財產所有人:楊錫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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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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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溪湖鎮 │中東 │ │671 │建│7323.02 │360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435地號。 │
└─┴───┴───────────────────────────────────────────┘
~T64X4L25;
~T40X0L2;
┌─────────────────────────────────────────────────┐
│104年度彰金職字第279號 104年度司執字第18163號 財產所有人:楊錫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溪湖鎮 │中東 │ │265 │田│6272.90 │18分之1 │2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53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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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股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