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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12.09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科
標 題:
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5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發還公告
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5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發還公告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木94訴1559字第104004047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5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朝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被告黃正宗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黃朝生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