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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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易字第166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易字第166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拾貳月玖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恭82易1688字第1040040478號

主  旨 :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易字第166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
     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劉進通因旨揭案件,以新台幣30,000元為被告
      李淑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劉進通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至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法院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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