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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12.08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70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公告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陳煥、陳新榮、陳江、陳連和、陳連、陳東風、陳允朝、陳錦、陳勞、陳芋、陳金標、陳春重、陳春帆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陳煥、陳新榮、陳江、陳連和、陳連、陳東風、陳允朝、陳錦、陳勞、陳芋、陳金標、陳春重、陳春帆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助癸字第70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煥、陳新榮、陳江、陳連和、陳連、陳
東風、陳允朝、陳錦、陳勞、陳芋、陳金標、陳春重、陳
春帆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
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703號債權人黃世良與債務人陳孟
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將
債務人陳孟麟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
15,4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陳煥、陳新榮、陳江、陳連和、陳連、陳東風、
陳允朝、陳錦、陳勞、陳芋、陳金標、陳春重、陳春帆業
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
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於
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
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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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1
┌─────────────────────────────────────────────────┐
│103年度司執助字第703號 財產所有人:陳孟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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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社頭鄉 │山清 │ │10 │建│2488.18 │964分之2 │15,4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許厝寮段158-142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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