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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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42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42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拾壹月廿柒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申81易421字第104003911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42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夏韻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朱金元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夏韻華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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