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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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標  題: 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春字第936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洪金利、洪得福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
   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粘春景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將債務人粘春景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總價新台幣892,8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洪金利、洪得福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於
   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
   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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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 財產所有人:粘春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福興鄉 │福安 │   │936     │旱│6910.99  │10000分之126│35,2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管嶼厝段麥嶼厝小段757地號。                          │
├─┼───┼────┬───┬───┬──────┬─┬─────┬──────┬────────┤
│2 │彰化縣│福興鄉 │福安 │   │937     │旱│6288.76  │10000分之349│857,600元    │
│ │   │    │   │   │      │ │     │6      │        │
│ ├───┼────┴───┴───┴──────┴─┴─────┴──────┴────────┤
│ │備考 │重測前:管嶼厝段麥嶼厝小段758地號。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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