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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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
標 題: |
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
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春字第936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洪金利、洪得福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
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粘春景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將債務人粘春景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總價新台幣892,8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洪金利、洪得福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於
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
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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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9362號 財產所有人:粘春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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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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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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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福興鄉 │福安 │ │936 │旱│6910.99 │10000分之126│3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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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管嶼厝段麥嶼厝小段75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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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福興鄉 │福安 │ │937 │旱│6288.76 │10000分之349│857,600元 │
│ │ │ │ │ │ │ │ │6 │ │
│ ├───┼────┴───┴───┴──────┴─┴─────┴──────┴────────┤
│ │備考 │重測前:管嶼厝段麥嶼厝小段75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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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