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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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優先承買通知1件 |
10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優先承買通知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103年度司執戊字第4127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李重賢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強制執行拍動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4年8
月6日將債務人曹昌舜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
80,000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戶政機關核發該戶籍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
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曹瑞浩、曹昌場、李重賢等三人
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
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
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員林市新東山段509地號 建 2553.14 168分之1
2 彰化縣員林市新東山段510地號 建 2066.58 168分之1
3 彰化縣員林市新東山段550地號 建 10514.02 1152分之1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