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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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7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7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7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陳正庸、洪清江及謝俊雄等3人為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鍾耀光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三)調派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韓金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張祺祥、吳信銘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徐文亮等4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四)調派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鄭忠仁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五)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沈方維、呂丹玉、法官袁靜文、王仁貴、洪昌宏、林立華、陳國文、段景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簡清忠等9人,以原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0期(100年間)分發時止。
(六)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胡方新、黃秋鴻等2人,以原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0期(100年間)分發時止。
(七)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陳筱珮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八)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洪光燦、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陳晴教、蔡彩貞、何菁莪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邱森樟、江德千、趙春碧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
(九)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宋明蒼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胡景彬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十)調派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蔡新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9期分發報到日止,期滿調任一審法院。
(十一)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李玉卿、蕭忠仁,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十二)同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周玫芳、劉錫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林玫君、陳金圍等4人,續任為行政法院法官。
(十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吳光釗、蘇素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許仕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慕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如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江翠萍等6人,以原職調本院辦事。
(十四)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熊誦梅、黃明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徐蘭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梅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蕭世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呂麗玉、林宗成、莊深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謝瑞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郭文通等10人,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民國97年1月18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十五)同意核發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正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桂興、法官蔡坤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倪彰鴻、林靜莉、劉麗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陳明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淑芬、法官李麗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巫政松、賴恭利、法官林郁婷、郭德進、陳淑芳、林慶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簡燕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潘雅惠、法官黃玉清、李明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蘇姵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宗霖、賴純慧、法官張菁、臺灣高雄少年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美燕、法官孫奇芳、林清吟、何明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文忠、法官李芳南、林美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淑媛、法官陳世博、候補法官吳韻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許瀞心等34人,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有效期間為4年)。
(十六)同意核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張林祐均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孫萍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朱嘉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祚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道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孫淑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劉家祥等6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八)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鈺林,延長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廖慧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銘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正昇等3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二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吳火川撰寫再審事件參考手冊,具參考價值,予以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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