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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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103年度司執字第150011號共有人黃宗祐即黃振茂之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

103年度司執字第150011號共有人黃宗祐即黃振茂之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3司執莊字第15001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黃宗祐即黃振茂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
   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5001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明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104年10月5日將債務人劉明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黃宗祐即黃振茂之繼承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5;
┌─────────────────────────────────────────────────┐
│103年度司執字第150011號 財產所有人:劉明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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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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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內門區 │東勢埔│   │720     │田│36645.00 │9445分之400 │482,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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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內門區 │東勢埔│   │720-6    │田│7717.00  │9445分之400 │103,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3 │高雄市│內門區 │東勢埔│   │724     │田│2367.00  │960分之40  │32,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4 │高雄市│內門區 │東勢埔│   │724-1    │田│309.00  │960分之40  │6,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李佳蕙
股別: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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