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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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標  題: 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春字第5194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曹苟、曹筍、曹笱、曹永福、邱文英或其
   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
   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與債務人曹昌錦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9月2日將債務人曹昌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
   總價新台幣454,400元准予應買在案。
 二、上開共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
   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51940號 財產所有人:曹昌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50    │建│10514.02 │384分之2  │268,800元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09    │建│2553.14  │252分之2  │102,400元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員林鎮 │新東山│   │0510    │建│2066.58  │252分之2  │83,2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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