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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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4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鄭純惠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莊崑山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張意聰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至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5期學員分發時(95年8月)止,屆期調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趙家光自94年3月21日起調派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青蓉、黃雯惠、洪于智、吳孟良、蕭胤瑮、李慈惠、郭淑貞、汪漢卿、劉嶽承、吳淑惠、徐麗瑩、彭南元、賴劍毅、周玫芳、周美雲、曾部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徐玉玲、陳翠琪、胡堅勤、陳福來、楊千儀、林春長、黎錦福、王屏夏、蔡新毅、高奕驤、程怡怡、陳麗玲、周舒雁、劉以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趙文卿、楊智勝、許永煌、姜麗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游紅桃、林孟宜、汪智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楊明箴、王紋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姚銘鴻、李太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呂明坤、李國增、黃峻隆、賴妙雲、郭瑞祥、賴恭利、張靜琪、楊熾光、吳進發、郭德進、楊國精、李悌愷、張升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廖立頓、趙淑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黃倩玲 、陳瑞水、洪榮謙、簡燕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潘雅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高榮宏、李杭倫、黃光進、張季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李璧君、吳宏榮、張桂美、徐美麗、張維君、黃宏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楊清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林碧玲、蘇嫊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管安露、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鍾宗霖等77人,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自94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案,准予追認。
(六)業已核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藍雅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邱滋杉、陳彥宏、陳清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彭淑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家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定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軒豪等8人為試署法官,並自各該員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七)同意授權辦理律師詹慶堂、李蓓及曾惠仙等3人,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逕分發原訓練法院任職事宜。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靜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章榮、王本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白光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敏俐、黃珮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文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秋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劉國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洪士傑、林逸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楊國祥、古振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楨森、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雅敏、郝燮戈等16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歐陽漢菁、吳定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政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淑婷、陳信旗、楊博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玉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昌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麗萍、曾明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學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賴秀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康存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臻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玉聰、黃悅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思怡、曾吉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何怡穎、蔡岱霖等20人,候補服務成績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莉莉,前任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獎勵標準,應予嘉獎一次。
(十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呂曾達,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協辦及專責實行公訴92年偵字第3386等號王中興等人將大陸偷渡女子推落海中溺斃案件,備極辛勞,應予嘉獎二次。
(十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施添寶,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期間,出庭執行92年度偵字第2507等號陳偉亨等7人強盜等案件實行公訴,認真負責,應予嘉獎一次。
(十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兆翔,93年度赴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辦理法律宣導共計12次,成效顯著,辛勞得力,應予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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