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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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優先承買函1件 |
10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優先承買函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戊字第4127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曹川番、曹茍、曹慶記、曹永福、曹淇泉、曹永
源、曹永權、曹厚、曹輝、曹昌吉、曹永忠、曹明江、曹張格、
曹玉明、曹玉舜、謝李秀炮、邱秀瑛、邱文蒼、邱文英、曹筍、
曹笱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
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4年8
月6日將債務人曹昌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總價新台
幣18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曹川番、曹茍、曹慶記、曹永福、曹淇泉、曹永源、
曹永權、曹厚、曹輝、曹昌吉、曹永忠、曹張格、曹玉明、曹
玉舜、謝李秀炮、邱文蒼、邱文英、曹筍、曹笱業已死亡,其
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
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另共有人曹明江、邱秀瑛等2
人依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
優先承購。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
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
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員林鎮新東山段509地號 建 2553.14 168分之1
2 彰化縣員林鎮新東山段510地號 建 2066.58 168分之1
3 彰化縣員林鎮新東山段550地號 建 10514.02 1152分之1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