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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10.06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辛字第2188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炎、共有人陳銀溪、共有人陳義漳、共
有人陳世文、共有人陳德、共有人陳草、共有人蔡進財、
共有人陳鴻祺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
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18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04年9月3日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陳振銘之遺產管理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
新臺幣29,6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陳炎、共有人陳銀溪、共有人陳義漳、共有人陳
世文、共有人陳德、共有人陳草、共有人蔡進財、共有人
陳鴻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
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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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21881號 財產所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陳振銘(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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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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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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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彰化市 │古寶 │ │999 │建│406 │3564分之7 │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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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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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彰化市 │古寶 │ │1000 │田│224.02 │3564分之7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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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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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彰化市 │古寶 │ │1004 │建│757.03 │3564分之7 │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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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楊泓銘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