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10.0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3號債務人楊若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3號債務人楊若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維字第373號
主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3號債務人楊若薰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4年9月25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楊若薰自104年9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104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
   債權必要者,應於104年11月24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
   其有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股別:維
函稿代碼:15.2.3 §47Ⅰ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