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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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493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493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例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玖月貳拾壹日
發文字號:士院俊刑荒103審易1493字第10402149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493 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勝利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20,000 元
     為被告黃勝利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蔡玉瑞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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