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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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天股
標  題: 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開始更生程序

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開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97司執消債更天字第1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 號債務人何連招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何連招自民國97年6月17日12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民國97年7 月7 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
   報債權必要者,應於民國97年7 月25日前,向本院補報債
   權;其有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
   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
 四、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職稱: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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