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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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邱顯忠、林惟銘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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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邱顯忠、林惟銘案件新聞稿

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邱顯忠、林惟銘案件新聞稿


被告即大醇食品公司之經理邱顯忠、員工林惟銘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有滅證及串供之虞為由,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由本院值班法官隔離訊問被告並審酌現存事證後,認為:被告二人涉犯詐欺取財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49條第1 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雖被告之供詞與其他公司員工之證詞不相符合,有串證之嫌,惟因參與製造產品之重要員工均已訊問完畢,本案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其他明顯串證行為,雖被告等人犯嫌重大,有串證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邱顯忠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交保,被告林惟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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