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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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4司執乙4110號共有人池元或其繼承人、共有人池鳥毛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本院104司執乙4110號共有人池元或其繼承人、共有人池鳥毛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4司執乙字第411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池元或其繼承人、共有人池鳥毛或其繼承
   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
   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1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池志民(即池義煌之繼承人)等人間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將債務人池
   志民(即池義煌之繼承人)等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206,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池元、池鳥毛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
   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4110號 財產所有人:池志民、池維恩、池小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大村鄉 │新興 │   │65     │建│669.02  │18分之2(公同│206,000元    │
│ │   │    │   │   │      │ │     │共有)    │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崙段小三角潭小段79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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