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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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捌月肆日
發文字號:士院俊刑荒104聲875字第104021190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蔡玉瑞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等具保。該保證
     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蔡玉瑞所在不明
     ,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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